起诉状中第三部分是最简单的部分,但绝不能掉以轻心,因为事实理由如果偏差、写错等,轻则构成自认,重则可能涉嫌虚假诉讼。并不是夸张,我们先举个这部分的例子,再谈理由。
第三部分:事实及理由
这部分较为简单,就是要求原告写清楚借款事件的起因、经过和结果,例如双方什么关系,以什么理由借款,是否有借条,借条如何载明,借款如何支付,利息如何约定,是否催讨过,因何提起本案诉讼等。
简单举个例子(仅作参考、民间借贷纠纷):
“小明和小红原系同学关系,2935年2月1日,小红因资金周转需要,向小明借款人民币50000元,并向小明出具借条一份,借条载明:小红今向小明借到人民币50000元,借期一年,利息xx元。如到期未还,小明需通过诉讼途径实现债权的,由此产生的诉讼费、律师费等均由小红承担。
当日,小明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小红支付了借款本金50000元。
借期届满,小明多次向小红催讨借款,但小红以各种理由拖延,直至起诉之日仍未能归还借款分文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,特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等相关规定,向贵院提起本案诉讼,望判如所请!”
注意事项:
事实理由应求真务实,切勿虚构、捏造等。
若因自己没有写清楚事实和理由这一部分,导致出现了对原告不利的内容,在司法实务中很可能会以“自认(自己承认)”来定性,除非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或对方也认可等。
而如果是捏造了借款的事实,虚构了借款的过程,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:【虚假诉讼罪】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,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到这里,关于民间借贷(借钱不还)的起诉状基础框架已讲完,而因为案件的情况并不是完全一致,所以仅作参考,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写起诉状。不同的案件可能存在担保、债务加入、债权转让等,也可能存在结算后又重新出具借条,利息的叠加计算等等,切勿轻易照搬照抄,诉讼是一件严肃的事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