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代既设巡抚总掌一省大权,为何又要增设总督一职?

总督制度最初是出于军事需要而设立的。明中期以后,随着内忧外患的加剧,阶级矛盾、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导致了农民起义和藩王叛乱,而外部则面临蒙古入侵和倭寇骚扰等威胁。在这种情况下,各省的巡抚互相制约,导致军事事务处理迟缓,因此总督的设立显得尤为重要。正统时期,朝廷设立总督统筹军务;景泰时期,为了应对地方的苗族叛乱,设立了两广总督;此外,蓟辽总督的设立也主要是为了军事需要,负责防守北方的边疆。

除了军事,经济事务也是设立总督的重要原因,尤其是涉及漕运、水利和盐政这三项事务。由于这些事务往往涉及多个省份,需要统一管理,因此总督在经济事务上也拥有一定的职权。例如,弘治三年,户部侍郎白昂被任命为河道总督,从而设立了河道总督这一职务。

总督制度的形成与确立

总督职务的正式形成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。景泰以前,总督的设立大多是临时的,具有很强的应急性质,通常是在突发事件发生时,朝廷派遣总督来处理,事后则归还职权,且没有固定的辖区。到了景泰和嘉靖时期,总督制度逐渐从临时设立转为常设,并且开始有了固定的职权和辖区。

景泰三年,两广地区发生叛乱,朝廷首次设立两广总督,负责统领该地区的军事事务;成化十年,朝廷又设立了三边总督,负责管理延绥、甘肃和宁夏三省。随着总督制度的不断扩展,正德和嘉靖时期,蓟辽、宣大、山西、浙江、福建等多个省份都设立了总督,且每个总督都有了固定的辖区。

例如,宣、大、山西总督负责管理宣府、大同两塞及山西全省;江南总督则负责浙江、福建、江西和江南四省;湖广总督则管辖广东和广西两省等。此时的总督已经不仅仅承担军事职责,还包括了守土御敌、管理财政、司法监督和监察官员等任务。明代中后期,总督逐渐成为地方的最高大臣,拥有广泛的权力。

总督制度的形成,提高了地方的行政效率。由于总督是由朝廷直接派遣的重臣,通常带有部院头衔,有些总督甚至可以带着敕命出京,行使更大的权力,这使得他们不会受到地方官员的限制。尽管总督权力很大,但因为朝廷的制度安排,总督的权力并不完全独立,始终在中央政府的控制之下。因此,既避免了唐代藩镇割据的局面,也避免了宋代地方权力过于分散、行政效率低下的情况。总之,朝廷规定,凡是地方发生重大事务时,朝廷还会派遣重要的大臣前往处理,而总督始终保持在朝廷的掌控之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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